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(以下簡稱認定機構)之登
    錄作業及管理事項,以落實執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自主認定業務,
    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十二、認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錄,應於撤銷或廢止次日
        起三十日內,繳回登錄證書,並將受理全部認定案件之完整文件
        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定機構辦理,該機構不得規
        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        前項經廢止或撤銷登錄之認定機構,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。